-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「包租業」轉租,即享有租稅優惠
該局舉例說明,房屋所有權人洪君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,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,每月租金3萬元,因洪君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,每月租金收入低於6千元部分免稅;6千元至2萬元部分,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%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;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,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%計算減除,是洪君於202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應申報租賃所得73,680元{〔(30,000元-20,000元)×(1-43%)×6個月〕+〔(20,000元-6,000元)×(1-53%)×6個月〕}。
該局提醒,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,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應依「租賃住宅服務業」業者開立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。